编缉同志: 我的同学王某家住电力设施保护区旁边。因家庭发展养鸡业空间不够,未经有权部门批准,就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自已动手搭建鸡舍。施工中,王某不幸被2千伏的高压电触死。王某系家中的“顶梁柱”,其死亡对王家打击很大。有人认为,高压线路所属的电力部门应对王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因为高压电损人致死的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人认为,王某系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违法活动而被触死的,与电力部门无关,王家只能自认倒霉。不知哪种观点正确,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读者:安润 安润同志: 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高压电致人损害的有关赔偿问题。根据有关规定,1千伏(KV)以下等级电压,在司法实践中,被视为非高压电,其致人损害的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无责任。1千伏(KV)及其以上等级的电压,被视为高压电,其致人损害的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作为侵权构成的必备要件。但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不意味着在一切情形下,电力部门都绝对地、无条件地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电力部门亦可减轻或不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㈠不可抗力;㈡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㈢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㈣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从来信情况看,王某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搭建违章建筑,从事的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符合本条第㈣项的规定,电力部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