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谢菲歌,女,住新沂市

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于2022年10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11日,本院决定对谢菲歌逮捕,新沂市公安局于2023年7月14日对谢菲歌体检过程中发现谢菲歌怀孕,故未予送押。2023年12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谢菲歌取保候审。

2023年8月31日,本院作出(2024)苏0381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以谢菲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案犯晁栗靓、周鑫悦不服上述判决,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4日裁定准许上诉人晁栗靓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周鑫悦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罪犯谢菲歌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5月6日,本院决定对罪犯谢菲歌暂予监外执行二个月。

2024年6月7日,罪犯谢菲歌在新沂市人民医院生育一女,当月26日,罪犯谢菲歌以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罪犯谢菲歌于2024年6月7日在新沂市人民医院产一女,罪犯谢菲歌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本院认为,罪犯谢菲歌怀孕并生育一女,现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决定对罪犯谢菲歌暂予监外执行十个月零二十天。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