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索要“债务”,李某锁了一家工厂的大门、拉了电闸。不料她不仅没拿到钱,还把自己送上被告席。日前,邗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20002月,李某的丈夫管某是某化工厂的法定代表人,该厂性质为集体所有制。当时,该厂租用场地、厂房从事化工生产,后因环境污染,于2003年被注销,其债权、债务及设施等由当地政府负责清理安排。200512月,该厂闲置场地、厂房等被出租给另一家以生产电杆为主的公司(以下简称电杆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租期10年。

 

20129月以来,管某向当地政府索要化工厂注销时产生的所谓债务未果。当月9日,李某携带锁及铁链将电杆公司大门锁上,并将电闸拉掉,造成公司停产。李某想以此施压,解决债务问题,但未“见效”。李某又多次采用相同手段,造成电杆公司停产。10月3日,李某再次到电杆公司锁门、断电,电杆公司报了警。经邗江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电杆公司先后停产7日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万余元。

 

对于上述行为,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化工厂是李某的丈夫管某个人投资建立,被注销后,当地政府将工厂场地及房屋等出租给电杆公司是非法的,因此李某的行为是主张其合法权益。而公诉机关则从多方举证,化工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李某的行为是破坏生产经营行为。

 

邗江法院审理认为,电杆公司对化工厂闲置场地、厂房等的使用权是依法善意取得的,其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李某对该公司实施锁门、拉电的行为,客观上破坏了其生产经营活动。化工厂属于管某个人还是属于集体,都不影响这一事实。李某为达到帮助丈夫解决债权债务的目的,不通过正当途径主张权利,而以锁门、拉电的方法,破坏他人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鉴于李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院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