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情人,不但使原本和睦美满的家庭鸡犬不宁,还差点搭上一笔巨额“分手费”,正应验了那句老话——“偷鸡不成蚀把米”。近日,扬州市邗江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感情纠葛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系情人关系。2008年间,张某出资在汤汪镇租房为周某经营棋牌室,双方居住在一起。为表示感情的忠贞不渝,双方于同年1225日各自打借条给对方,如果一方反悔则给对方20万元。张某出具了20万元借条及还款计划给周某,而周某也出具了借条,但两张借条均保管在周某处,后两人未能将爱情修成正果,分道扬镳,周某见无法留住张某的心,遂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

 

邗江法院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以货币为标的物,出借人交付金钱,借款人接受金钱。出借人主张借款关系,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更应当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以供法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借款给被告的事实,但周某对借款经过、金额的陈述前后矛盾,承办法官限期原告周某提供其职业及收入状况证明、出借20万元的过程及来源之证据,但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故邗江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