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总书记强调,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而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物必先腐,而后虫生”。来自最高领导人的警示无不语重心长,也无不振聋发聩,这都昭示着党将更加注重自身存在的腐败问题并要铁腕解决,而近来对一大批位高权重的腐败官员的查处正应正了这一点。

 

在社会转型时期,腐败有一定的蔓延倾向,大大降低了政府和官员的公信力,成为阻碍社会发展、危害社会和谐的顽疾。古人云:“贪官盛则民乱,民乱则国将不国。治国者,治官也。”贪腐越严重,民生越艰辛,改革阻力也就越大,甚至会走入积重难返的死胡同。作为党领导下的基层法院的领导干部,不仅要做到自己廉政,也要带出廉政的队伍,还应从制度的角度让腐败教训警钟长鸣,使廉政魅力永葆青春。

 

一是要深刻认识到法院队伍爆发腐败的现实性和可能性。“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和道德界限的诱惑。”虽然法官不是官,但独立、中立办案的基本原则却使得法官拥有相当的权力,轻者断定权利归属,重者决定生杀予夺,这就构成了权力寻租的可能。腐败过程是一个利益权衡的过程,其间伴随着利害得失和风险评估的反复博弈。这既有少数法官经不住诱惑而甘愿堕落的原因,也有行贿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防不慎防的因素,当事人为了获得对己更有利的判决,往往通过法官身边的熟人进行吃请、送土特产、随礼等形式曲线腐蚀,客观上使得腐败被揭发的风险降低,法官不愿拒绝的概率加大。

 

二是要深刻认识到法院队伍腐败存在的恶劣性和危害性。在社会转型时期,法院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最重要的途径之一,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场所。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拥有者和执行者,其作为与不作为、依法作为与胡乱作为、积极作为与消极作为均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效果。在管理学中,“酒与污水定律”是指一匙酒倒进一桶污水,得到的是一桶污水;把一匙污水倒进一桶酒里,得到的还是一桶污水。在司法领域,一次不公的裁判、一个违规的行为甚至一处不当的话语都可能成为“一匙污水”。而法官在贪腐的扭曲下更会使权力释放出巨大的破坏力,伤害公众合法权益,制造社会不公。

 

三是要深刻认识到法院队伍腐败防治的基础性和长期性。《大学》载:“上老老而民兴孝,上长长而民兴悌,上恤孤而民不悖。”法官位居君子之列,当行絜矩之道,而一旦道德沦丧,引发的恶劣示范作用不言而喻。对于司法队伍腐败的防治要从每一位干警抓起,从教育、管理、自律等各个角度全面系统地抓起。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总书记就要求,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法官以法律为职业,腐败就是在践踏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是在带头破坏法治。从哲学的角度,制度是防范和治理腐败的“纲”,属于主要矛盾,与之对应的,对各类腐败行为的发现、调查及制裁则属于“目”,是次要矛盾。唯有提纲挈领,方能纲举目张。反腐必须同时具备宏观视野的正本清源和微观视角的个案严惩方能相得益彰,否则就是偶然性大于必然性,很容易导致腐败的滋生速度远大于治理速度。故而,必须在实践中加大制度创新,不断借鉴、创新和利用各种好的廉政经验、做法,在法院内部推行实施,构筑一张持久有效的防毒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