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80

    罪犯乐某,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1年8月6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8刑初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2029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五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职务犯罪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