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4号

    罪犯宋某,男,1986年1月5日出生,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小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2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204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22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9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3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宋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1月获得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