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74号

    罪犯施某,男,1996年4月5日出生,江苏省海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9月13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17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施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施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五千元,违法所得八千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施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