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自己车咋成了被告?
作者: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2-28 浏览次数:338
2001年7月,吴先生购买了一辆长安小货车。为降低营运成本,他挂靠在持有营运证的武先生名下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每月支付50元管理费,吴先生还使用武先生的身份证办理了行驶证。几年下来,双方合作各得其利,一直相安无事。但吴先生的小货车日益临近报废期,他想:简单地把车报废,未免有些可惜。
2012年7月,一本地男子找到吴先生,愿以3000多元的价格买下该货车,但未提出过户要求。为安全起见,吴先生在成交前打磨掉了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号,并卸下牌照。当月底,武先生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指责吴先生给他吃“暗苦”:“万一人家开这车出了事,还不是让我(指武先生)背‘黑锅’?”吴先生为了让武先生放心,在8月中旬归还了该车行驶证和牌照。很长一段时间后,处事稳妥的武先生仍不放心,多次要求吴先生办理该车过户手续,但后者一直没理睬。今年5月底,武先生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认为其未过户的买卖行为不合法,诉请法院要求吴先生变更小货车的车辆登记。
2012年12月13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辩论过程中,吴先生认为对方的做法纯属多此一举。他说,该车实际由他购买,现将车辆卖给他人,符合法律规定;武先生是小货车的登记车主,过户是他的事;自己把车辆证照交给了武先生,挂靠关系已经结束。近日,邗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吴先生在该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武先生办理该挂靠车辆的过户登记或注销登记。
法官说法:虽然被告将车辆证照交给原告,形式上解除了挂靠,但这种形式上解除的挂靠关系,实质上不能对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和第三人维权行为,因此双方的挂靠关系并未彻底解除。因此,原告对挂靠车辆仍有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和义务。吴先生在出卖挂靠车辆时,应当及时告知原告解除挂靠关系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