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建芬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1435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0号
罪犯周建芬,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16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4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建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于2020年10月22日向罪犯周建芬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20年11月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建芬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八千四百元继续予以追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2021)苏04执362号之三执行裁定载明: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共有房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共计罚没266010.24元,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苏0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周建芬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周建芬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