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街头整治行动引起路人围观,年近八旬的老张也在其中,并被撞倒骨折。谁该为他的受伤“埋单”?近日,邗江法院一审判决:因推搡导致老人受伤的两被告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站在路中间观看的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2 1127日下午,公安交巡警部门在国庆路与甘泉路交叉口处对道路上的违章自行车、电瓶车等进行整治,并扣押了部分违章车辆。当时,有不少围观群众聚集,其中包括年近八旬的老张。下午3时许,在靠近扣车现场即原人民商场门口处,赵某、李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搡起来。在此过程中,李某用力推赵某,老张随后被赵某撞倒在地。老张当即疼痛不已,难以动弹。经医院诊治,老张左耻骨上、下支骨折,治愈需花费1万多元。在派出所民警欲进行调解时,赵某认为,老张应走在人行道上,而不是路中间;他与李某推搡中,没有碰到任何人。李某也表示,他与赵某争吵发生在四岔路口中间,没有看到老张被撞倒。老张一气之下,把赵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

 

在激烈的法庭辩论中,赵某、李某一致辩称,老张到路中间看热闹,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原告不看热闹,就不会受伤。”他们感到很委屈。老张则认为,是赵某、李某的推搡,直接导致其被撞倒后受伤,理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及2万元精神抚慰金。 近日,邗江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赔偿老张医疗费等相关费用9200多元,其余由老张自行承担;李某对上述赵某应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赵某、李某非故意侵害老张身体也未造成残疾等严重后果,故对老张要求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从该起民事案件中延伸出来的社会警示教育意义,远远超过审理该案的法律诉求。一方面,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该案中,两被告为琐事争吵、推搡,并撞倒原告致其受伤,两被告存在共同过失,故对原告损失,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值得指出的是,原告是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应当尽到善良人的注意义务。他站在路中间观看交巡警部门处理违章车辆,致其被他人在推搡时撞倒,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告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