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法院:执行一案 三方满意
作者:曹味东 马瓒 发布时间:2012-12-28 浏览次数:313
12月26日,靖江市法院院长陈卫兵收到了靖江某空调公司(下称空调公司)的感谢信,感谢靖江法院在执行该公司与王某、某酒店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做协调工作,将复杂的问题在法律框架内权衡后灵活变通处理,促使申请人、被执行人、转承租酒店的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达到了执行一案、三方满意的效果。
空调公司与王某、某酒店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靖江法院于去年11月作出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空调公司房屋租金、利息63万余元并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从租赁空调公司92间房屋内迁出;逾期不迁出,将按年租金78万元承担房屋使用费。王某不服上诉,今年3月,泰州中院判决维持原判。4月,空调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某酒店为王某个人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当初租下空调公司的房屋用于经营酒店时,借了巨款添置酒店设施、物品和装潢,后因多种原因,酒店难以继续经营并已拖欠员工工资25万余元。为摆脱困境,她于今年3月1日,未经空调公司同意,将酒店转租给陈某经营,租赁期为4年。陈某接手后对酒店又进行装潢。今年6月1日,申请人、被执行人、第三人就处理本案纠纷,虽达成过协议,但最终未能履行。
如对本案强制执行,就必须整体拍卖酒店内的设施、物品、装潢,整体拍卖中有部分是陈某添附的财产,为确定添附的财产份额可能会引发新的诉讼;如拍卖成交,空调公司不愿出租给陈某,仍要求按判决迁出,或愿意出租,但提高租金,也会产生新的纠纷,给社会增加不和谐的因素。
为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得以变现,第三人的正常经营得到保护,酒店职工工资、就业不受影响,靖江法院执行局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承办法官的汇报,评估了强制执行存在的风险,确立了做过细的调解工作,促成三方和解的执行思路。会后,承办法官联系当事人分别谈话,了解他们的想法,并多次到现场调解。
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今年10月8日,三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王某将其所有的大酒店内的设备、设施、装潢作价300余万元出售给陈某,王某同意陈某在今年10月10日前代其支付空调公司80万元,空调公司收到80万元后,放弃其余房租;空调公司同意将原租赁给王某开办酒店的房产变更租赁给第三人陈某,并视此为本案房屋迁让执行完毕。
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三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案件当事人、第三人对执行效果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