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李兵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578
罪犯李兵,男,1967年1月29日出生,辽宁省鞍山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67012912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六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9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205刑初82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3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苏02刑终3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李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