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46号

    罪犯郭江武,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542021994100622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江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继续追缴非法获利人民币0.3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江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5人民币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非法获利人民币0.37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江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