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郭江武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474
罪犯郭江武,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6542021994100622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2年9月2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江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5年1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继续追缴非法获利人民币0.3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江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2.5人民币万元(已履行);继续追缴非法获利人民币0.37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江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