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53号

    罪犯陆春桃,男,1980年5月23日出生,上海市崇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00523537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四监区服刑。2009年1月16日曾因犯盗窃罪、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9年4月12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72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陆春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8年9月8日起至2030年9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苏07刑终2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5日交付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2021年7月15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2022年8月1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30年5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陆春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履行)。鉴于该犯系因绑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春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