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邮寄送达的现状及对策
作者:谈伟生 发布时间:2012-12-27 浏览次数:505
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很多法院采取了部分诉讼文书由邮政局采用特快专递的形式邮寄送达的方式。应该说,邮寄送达可以使审判人员从繁锁的送达工作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审判人员全身心地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审判效率;同时邮寄送达也避免了法官与当事人的庭前接触,有利于司法公正。但邮政部门送达法律文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不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势必给审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诉讼文书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诉讼行为。诉讼文书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应该说,送达文书既是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同时也是法定义务。《民诉法》明文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五种送达方式,而每种送达方式在使用上都有不同的前提条件,不能相互替代。邮寄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辖区内,直接送达有困难或不便的,由受诉人民法院通过邮政部门把诉讼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民诉法》第77条明确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而在实践中,邮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送达法律文书时,若受送达人拒收,则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当受送达人本人不在时,其同住家属代收诉讼文书的效力,以及人民法院根据邮政部门出具的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才去公告送达的效力问题,法律未明确规定,且邮政回执不能与送达回证等同。因此,人民法院无法查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本人的真实关系,无法证明受送达人是否真的下落不明,无法确定收件人是否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及日期,造成收件人不明,日期无法计算。这样也就无法保证诉讼主体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再者,若因邮政部门及受送达人本人的原因而导致诉讼文书(开庭传票等)不能按期(延期)送达,又必然会违反《民诉法》中关于送达期限的规定,这样若原告方到庭而受送达人(主要指被告方)未到庭时,审判人员又不能按《民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缺席判决,这样既浪费了时间,又浪费了人力、物力,更不利于排期工作的运行,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运行。
针对邮寄送达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对邮政局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业务培训,使之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特别是《民诉法》的相关知识,之后可以经过考核,聘其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限定其职责范围(主要是依法送达)、严格送达时间。这样,一是可以缓解法院审判力量的不足;二是可以解决送达主体的资格问题,使送达主体合法化,变邮寄送达为直接送达;三是可以解决邮政局送达人员不能适用留置送达的问题,变邮件回执为送达回证。这样一举数得,可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另外,可以抽出1-2名审判人员统一协调、管理送达工作,一则可加强送达工作的组织性,二则可兼职送达较为重要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等,解决邮寄送达人员不能代为宣判的问题。
应当指出,邮寄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送达方式,其优点是不言而喻的,但若混淆了其与其他送达方式的区别,而千篇一律地使用邮寄送达,亦必然会影响法院审判工作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