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跃华:人民法院助推生态文明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吴跃华 发布时间:2012-12-27 浏览次数:719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在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同时,应能动开展司法审判工作,积极助推生态文明建设,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深刻领会十八大精神,不断更新司法观念。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涵盖了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各行各业的积极参与。十八代报告强调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对此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要通过不断更新司法理论,调整工作重心,主动地融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去;要深入开展好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审判工作,强化法院干警自身的生态文明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积极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二、能动开展审判工作,多措并举助推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创造绿色家园、美好生活面前,人民法院同样具有防线的作用,通过具体的审判工作充分运用、科学发挥审判这一人民法院重要而且不可替代的职能,全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一是充分运用刑罚手段,加大对破坏生态建设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预防和制止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当前,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事例屡见不鲜,滥砍滥伐、非法捕猎、非法开采、非法排污等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如不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生态文明建设将难有成效,因此人民法院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对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活动做到快审快结、从严惩治,决不放纵。二是切实办好生态保护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保问题日益凸显,一些企业置社会公益于不顾肆意排污,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人民法院对此相关诉讼要高度重视,准确适用法律,制裁违法者,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传递维护生态环境的正确导向。三是正确运用行政审判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保护职责。人民群众将行政机关处理破坏生态环境事件过程中不作为或未依法作为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立案、及时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确实存在违法情形的,要依法判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在生态保护方面尽职尽责。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的常态化运行。
一方面,人民法院要积极参与到党委、政府开展的生态文明建设活动中去,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相关活动,形成区域生态保护的整体合力。另一方面,人民法院要加强内部机制构建,成立生态文明建设司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该项工作,出台相关制度就生态保护诉讼事务进行细化规定,落实到具体庭室和具体人员,有条件的情况下可成立环境保护法庭,专门负责环保案件审理工作。通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支持和引导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提高全社会保护环境的公益意识。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生态文明意识。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越来越高,不过面对环保问题、生态问题受到不法侵害时,依法维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刑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生态保护方面的规定,让广大群众能够了解法律、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利用报纸、电视等载体和网络新媒体全面展开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工作,加大对依法打击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都自觉地遵守环保法规,运用环保法规,同环保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要充分利用巡回审判的载体功能,在巡回办案过程中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工作,将生态文明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普及到每个乡村、每个街道,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