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一轿车驾驶员——被告人华某深深地忏悔道:“酒后驾驶,害人害己,以后我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这话说的道是不错,可他因酒驾付出的代价也太昂贵了。

 

近日,盐城亭湖区法院宣判一起由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被告人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并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2012730 145分许,被告人华某酒后驾驶苏J59J98号轿车,沿盐城市区开放大道BRT公交专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盐城交通学院驾驶培训学校门前时,因疏于观察道路情况,撞上停留在机动车道内的21岁的被害人郝某和18岁的丁某,致被害人郝某当场死亡,丁某受伤。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华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郝某属于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华某委托同车人员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另查明,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华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57.76毫克。案发后,被告人华某与两被害方达成了赔偿63万元损失的民事赔偿协议,且赔偿款已到位,被害方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华某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对此,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华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疏于观察道路情况,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法院认为,案发后,其委托他人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这期间,被告人华某与两被害方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并实际赔偿到位,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可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华某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