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人民法院)罪犯刘海龙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4-06-12 浏览次数:2742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关于罪犯刘海龙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罪犯刘海龙,男,1986年9月12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609127071,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甘肃省榆中县高崖镇新窑坡村新上社5号。
2023年8月23日本院作出( 2023 )苏0583刑初1333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刘海龙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罪犯刘海龙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罪犯刘海龙的情况符合立案条件,于2024年6月12日予以立案。现依法对罪犯刘海龙暂予监外执行案的立案情况公示,接受监督。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人:叶自强
联系电话: 0512-57710253
邮政编码: 215300
联系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1258号 昆山市人民法院 刑庭
二0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