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名律师,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不服,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一纸诉状将执法单位——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近日,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王某在无锡市车管所对他的车辆进行年检时,发现在去年6月到今年6月这短短一年的时间内,有将近四十个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这让王某大吃一惊。他之前从来都没有收到过关于他有交通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可现在一下子冒出来这么多的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这让他很是摸不着头脑。碍于急着对车辆进行年检,王某只好先按照要求交付了罚款,但身为一名律师,王某认为交警大队没有在自己做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之后及时以挂号信的方式通知自己,而是时隔这么久之后,在自己进行车辆年检时才发现自己的这些违法行为,其真实性很值得怀疑,这是交警大队的错误。因此,王某认为是交警大队滥用职权,没有履行违章告知义务,在认定事实方面、适用法律方面及运用程序方面都存在违法。据此,王某在今年的87日,向无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无锡市人民政府受理后,于926日作出维持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决定。王某对这个结果不服,所以就起诉至法院。

 

交警大队认为,王某的各项违法事实均有电子监控设备记录,以图片的形式清晰反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某在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接受处理过程中,对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违法情节、违法事件、违法地点进行过核对,也通过“一机双屏”的电脑系统对电子违法信息进行了核对;同时,窗口民警在依法口头告知王某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以及享有的权利并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开具了简易程序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交警部门在“无锡公安交通信息服务网”开通了“电子警察”违法的网络查询功能,以方便群众查询自己车辆的交通违法情况。至于王某提到的以挂号信方式告知,是属于一种便民措施,这个规定是省里的一种服务性规定,并不是强制性规定。所以交警大队认为他们对王某的告知义务已经履行到位,并没有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对原告进行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王某自行至交警大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处理,其通过“一机双屏”的电脑系统核对了上述车辆违反信号灯行驶的电子违法信息,民警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事实、拟作出处罚、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其的陈述和申辩后,当场对王某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故交警大队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驳回王某要求撤销交警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