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罪犯徐海飞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扬州 发布时间:2024-05-17 浏览次数:3549
关于罪犯徐海飞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罪犯徐海飞,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719761202213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津街道吕桥村徐庄组29号,住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苑南区31幢308室。
本院于2024年5月6日作出(2023)苏1003刑初636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徐海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罪犯徐海飞以身患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徐海飞诊断为肝硬化失代偿期、肝右叶切除术后,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宜收监执行。
本院拟对罪犯徐海飞暂予监外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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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王芳 陈雅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