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发书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5-14 浏览次数:2300
罪犯张发书,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汉族,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841951071610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4月6日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202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发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4月6日起至2027年10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7270.9539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4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发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0万元(未履行);责令继续退赔人民币7270.9539万元(已履行人民币1466.798955万元)。鉴于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发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