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审判管理专题研讨班上,就新形势下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全国范围内的审判管理改革迅猛展开,力度空前,各级法院对审判管理理论和制度建设都做了有益的尝试,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已经成为法院一项重要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实践。本文以基层法院审判管理实践为基础,就审判管理过程中如何实现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进行研究,着重探讨建立二者良性互动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具体架构。

 

一、现实之困境: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实践与问题

 

(一)实践之路

 

近年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不断提升审判管理理念,积极探寻审判管理机制的创新创优之路。该院通过”践行一个理念、构建两大体系、依托三个平台、把握四个重点、坚持五个注重”的审判管理工作思路,构建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良性互动机制:践行一个理念,即将能动司法理念融入到审判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着力提升审判管理工作的主动性;构建两大体系,即构建审判流程管理体系与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着力提升审判管理工作在案件流程转换与定案把关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托三个平台,即通过审管通报、审管提示以及工作专刊的有机结合,着力提升审判管理工作在推动审判工作高效运转方面的能动作用;把握四个重点,即重点做好均衡结案、制度创新、质效指标优化与考核工作,通过夯实审判基础性工作,着力提升审判管理工作在激活审判工作内生动力方面的能动作用;坚持五个注重,即注重审判管理的导向功能、规范功能、决策建议功能,注重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实效性,通过强化管理效能,着力提升审判管理工作在引导审判工作良性运行方面的能动作用。通过不断创新和实践,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推动作用逐步显现,2008至2011年该院的审判质效指标综合水平持续保持全市基层法院领先水平,连续三年被省高院荣记”集体一等功”。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审判管理工作与审判工作融合度不高,审判者[1]对审判管理工作不理解、对审判管理方法不熟悉、对审判管理成果运用不及时等问题,审判管理工作和审判工作在两条平行线上按各自轨道运行,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之间尚未真正在理念上、行动上和制度上实现良性互动,致使审判管理效果大打折扣。

 

(二)困境之源

 

影响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降低审判管理效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与审判管理者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不当,审判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和问题有关,亦与审判者参与、配合审判管理意识不强有关。

 

1、审判权的相对独立性排斥审判管理对审判过程的过度干预,影响二者良性互动。审判权独立包括法院独立司法和法官独立审判两个层面,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又是法院独立司法的实现和体现。美国德沃金教授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2]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要求”法官个人应当自由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他们对事实的分析和法律的理解,公正地裁决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应有任何的约束,也不应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不当影响、怂恿、压力、威胁或干涉所左右,不论其来自何方和出自何种理[3]”。审判权的独立性使其对外来的不当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性,而审判管理要求是”以管案促管人,以管人促管案”[4],审判管理必然要介入到案件审判过程去,通过法官对案件流程、质量等进行管理和控制,当这种介入尺度过大时,就会对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形成负向干预,在两种权利存在冲突的时候,将影响二者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

 

2、审判管理权的行政化色彩,导致审判者对审判管理漠不关心,影响二者良性互动。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同属人民法院司法权[5],但只要是管理,就会有科层问题即管理的组织和层级问题、领导与服从问题。审判管理权是由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大多数情况下被杂糅在行政管理之中,而行政化管理遵循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以命令、决定、通知的方式”强行”贯彻决策者的意图,而被管理者只能遵守和执行。在当今行政化色彩依然浓厚的法院中,在普通法官的意识里甚至在院领导的思维中,都认为审判管理是院领导或者是审判管理部门的事,与审判者无关。这导致审判权的行使者对审判管理工作漠不关心,从而影响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的良性互动。

 

3、审判者审判管理知识的欠缺,影响二者良性互动的效果。随着审判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管理由原来的模糊化、简单化向精细化、复杂化转变,管理者的管理方法、手段和目的也越来越多样化,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学习才能掌握其中的精髓。以江苏省法院为例,新出台的《全省法院案件质量效率统一指标体系》就有37项指标,《全省涉诉矛盾化解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还有一套”1+3+8”指标体系,两项指标体系加起来可能有上百项数据指标,对于各项数据指标的基本含义、统计口径、内在关联以及影响因素,作为一线法官能有多少人能够了解。如果一线法官对管理者的管理方法、手段和目的都不了解如何能够根据管理目标对审判工作实进行调整以呼应管理者的要求。正是这种审判者对审判管理知识的缺乏,导致审判者对自身案件管理仍然是自我封闭式的”自然管理”,很难与审判管理的要求形成呼应。

 

4、案件、信访等压力导致审判者对审判管理形成消极抵触心理,影响二者良性互动。由于诉讼成本的降低以及基层组织处理民间纠纷的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渐减弱,每年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2005年至2011年7年间,江苏法院审结的案件数量由56.24万件增至98.87万件,6年间增幅为72.24%[6],而编制、人员却基本持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加之人民群众对司法要求越来越高,审判标准不断提升,由单纯的裁判转变为”案结、事了、人和”,审判人员的审判工作压力巨大;近年来涉诉信访量居高不下,缠访、群访、越级访、暴力访现象日益增多,涉诉信访化解工作的压力成为法官不能承受之重。一线法官长期处于案件与信访双重压力之下容易形成疲劳心理,出现浮躁、厌烦、忧虑、倦怠情绪[7]。在这种工作状态下,审判者疲于应付各种管理措施而对审判管理产生消极抵触心理,影响审判工作与审判管理工作之间良性互动。

 

5、管理者的管理手段、管理方法的不当,影响审判者参与互动的积极性,给二者良性互动带来障碍。科学的审判管理必须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来实现。不当的审判管理手段和方法,会破坏审判规律,影响审判者工作的积极性。毛泽东同志说过:”不解决方法问题,任务也只是瞎说一顿。”在审判管理实践中,在管理手段和方法上还存在许多不当之处。例如:审判管理指标设置缺乏科学性。审判管理指标是评估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标尺。如果标尺设置不当就会对审判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如过分强调结收案比,造成年终控制收案突击结案现象严重,以均衡结案度代替结收案比指标更加科学合理。还有审判管理的结果运用不尽合理,一方面对审判者加以重重考核和管理,另一方面考核和管理结果对审判者晋级、晋升、评先、评优没有关联,从而影响审判者参与和呼应审判管理的积极性。

 

二、理想之状态: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审判管理过程是审判管理者为实现审判工作公正、廉洁、高效运行的目标,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指标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的动态活动[8]。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的理想状态是审判管理能够自觉尊重审判规律,运用科学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规范、监督、引导和协调;审判者能够按照管理者的指引和要求公正、高效开展审判工作,二者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推动审判工作良性运行的内生动力。

 

(一)必要性。

 

1、二者良性互动,是进一步提高法院审判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所谓管理效能是指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能量作用和管理效果[9]。影响管理效能因素有很多,其中管理对象就是一个重要影响因素。审判管理的对象正是审判者及审判工作。近年来,特别是2010年以来,审判管理组织和措施不断强化、管理的精细化和严格度不断提高,以实绩论英雄,以指标论成败已成为评价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各级法院都在通过加强审判管理来提升审判工作整体水平,因此,对审判管理效能的追求也越来越高,对审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要想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效能,发挥审判管理对审判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实现良性互动机制,在二者之间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无疑能够提升管理效果,进一步推动审判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2、二者良性互动,是进一步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效能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凸显,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增加,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加之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不完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审判工作中出现案件积压、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问题,与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提高法院审判工作效能,不断满足人们群众的司法需求就成为法院当前急需解决的一道难题。根据管理出效率、出”生产力”的管理学一般原理[10],就必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引入审判管理。作为审判权的配套服务、监督制度,审判管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审判权随意、低效和失范。加强审判管理并实现审判工作与审判管理工作良性互动,对保障审判公正与高效,统一执法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3、二者良性互动,是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管理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司法模式是审判与管理不分的司法权行政化模式,随着文革结束,法制逐步建立,传统司法模式被打破,法院系统开始重视审判管理,将其作为法院改革和制度完善的重要内容[11],立案庭的成立就是这一改革的成果之一。近年来,随着审判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入,专职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在各级法院纷纷建立,标志着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分权制约机制的实现,而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成立并不代表审判管理改革的完成,需要不断的完善。建立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良性互动机制,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推进审判管理效能和审判工作效能的提升,无疑是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司法改革的抓手。

 

(二)可行性

 

1、目标的一致性,是二者良性互动的前提。执法办案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审判管理则是抓好这个第一要务的基础抓手[12]。无论是审判管理者还是审判者,其共同的目标都是实现案件审理中的公正与高效,二者具有天然的合作基础,为实现二者良性互动提供了可能。一方面,作为业务一线的法官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权,确保案件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科学合理安排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职责,提高办案效率,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滥用职权、枉法裁判;另一方面,审判管理者通过对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效率、流程管理,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不断总结审判经验,促进案件公正高效审理,统一裁判尺度,防止审判者因个人好恶而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枉法裁判,可见审判管理和审判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

 

2、权属的一致性,是二者良性互动的基础。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格局中,审判管理办公室是审判委员会、院长的参谋助手,是承上启下、链接各方的枢纽,是人民法院专事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13]。审判管理部门的性质不是法院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后勤部门,而是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在法院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从事审判管理工作。一线业务部门毫无疑问也是审判业务部门,是在法院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从事案件审理工作。从部门上看,二者同为审判业务部门,性质上具有一致性;同时二者在同一组织的直接领导下分别从事审判管理和审判工作,权利来源的同一性,从而为二者良性互动打下了基础。

 

3、优势的互补性,是二者良性互动的动力。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在促进案件公正高效方面各有独特优势,需要实现二者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这是实现二者良性互动的动力。作为审判管理者,其拥有的优势:一是专业性强,审判管理者具有丰富的审判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可以为审判一线提供专业的审判管理服务;二是信息源广,审判管理者站在全院的角度从事审判管理工作,能够了解全院案件送达、审判、调解、保全、执行工作运行态势,通过自己掌握的信息来组织、引导、督促审判工作,从而避免审判工作的盲目性;作为一线审判部门,其拥有的优势:一是实践性强,审判管理的效果要通过审判实践才能展现出来;二是资源丰富,审判实践中有许多好的审判经验、做法,这正是审判管理需要不断深入学习和总结的东西。

 

三、机制之构建: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构建

 

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是对审判管理工作以及审判工作更高层次的要求,是建立在科学管理和依法审判基础上的再优化、再提升。建立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关系,就需要审判管理坚持尊重审判规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和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通过建立交流沟通机制、信息共享机制、激励保障机制和科学评价机制等为二者良性互动搭建平台。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尊重审判规律原则。王胜俊院长指出,守住公正底线、强化审判管理,必须充分考虑审判工作的特点,尊重审判规律[14]。审判规律是审判活动各要素之间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审判是核心,是目的,是第一位的,审判管理是方法、是手段,是第二位的,审判管理权必须以审判权为先导,不能凌驾于审判权之上,要尊重审判规律。适律性要求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及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运用科学管理手段建立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高效运转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使审判管理发挥最大效能[15]。审判工作的基本规律是审判工作的公开性、独立性、中立性、程序性、终局性等。因此,尊重审判规律就要求在审判管理机制的设计、构建、运作过程中始终遵守审判独立、中立等原则,不能侵蚀审判权的独立、中立行使,保证审判管理与审判独立的并行不悖、相互兼容,才能保证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

 

2、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现代管理工作的核心及动力只能是人以及人的积极性[16]。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一项制度的构建如果不能明确、坚定的抓住人这个核心、设法满足人们各种正当、合理的需求并调动人的积极性,制度就缺乏活力和基础,不可能促进工作。在构建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时,应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要尊重法官的中心地位,尊重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内在属性,另一方面在人本管理中强调主客体的协调互动以及对人的激励和塑造,建立法官职业保障体系,在职级待遇、劳动报酬、司法保护等方面予以制度安排,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缓解法官的司法疲劳,给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

 

3、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原则。要构建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就需要树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理念,树立加强审判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审判工作的理念。在审判管理权运行过程中应当弱化审判管理”行政化命令”的色彩,突出服务功能,同时将服务融入到规范、监督、引导、协调等管理职能的各个环节。只有坚持服务与管理并重,审判管理工作才能被审判者所认同和接受,促使审判者将管理举措转变为履行审判职责的自觉行动,从而形成管理合力。

 

(二)制度构建

 

1、构建多方参与的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交流沟通机制,建立互动交流平台。沟通是管理活动和管理行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切管理者最为重要的职责之一。在法院内部建立审判管理联席会,作为沟通交流平台。联席会由院长、审委会、审管办及业务部门的法官组成,通过定期开会的形式,共同学习审判管理方法和技巧,研究制定审判管理政策和制度,分析审判工作运行动态,查找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共同研究审判工作均衡、有序运行的方法。通过审判管理联席会,在审判者与审判管理者之间建立沟通交流、协商会办的平台,提高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融合度。通过交流与沟通,一方面能够预防审判管理决策脱离审判工作实际或违背审判规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能够让一线法官更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审判管理决策导引方向,及时按照审判管理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实现一线审判人员由以前被动接受审判管理到主动接受审判管理并能够实现自我管理的转变,从而为双方良性互动打下坚实基础。

 

2、构建审判管理信息多方共享机制,建立数据指标研判平台。审判管理不仅要做院长和审委会的助手和参谋,更要做一线法官的助手和参谋。审管办手中掌握着大量的审判数据指标,如果利用不好,这些只是一堆死数据,如果运用得当,能将死数据变成推动审判发展的活资源,要树立数据指标助推审判发展的意识。审管办应当定期深入审判一线,以庭室为单位,开展审判质效指标巡回解读讲评活动,与一线法官共同分析指标变化原因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寻求对策,为下一步审判工作指明努力的方向,帮助一线法官不断优化和提升质效指标。通过深入一线服务上门的做法,一方面为审判一线的工作开展提供智力支持,另一方面也体现审判管理工作主动服务审判工作的服务意识,从而为审判管理和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打下良好的基础。

 

3、构建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互动激励机制,建立考核平台。激励,对于调动人们潜在的积极性,出色地去实现既定的目标,不断提高工作绩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7]。法院应将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互动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并与法官年终评奖、评先、评优、晋级挂钩。一方面,要将二者互动进行指标量化,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流程和办法,例如对审管通报、审管提示和审管建议中的一些审判工作对策和建议能否及时贯彻和落实到位进行量化考核;另一方面建立奖惩制度,对于认真贯彻执行审判管理要求的予以奖励,对于不能按照审判管理要求开展审判工作,导致案件拖延审理或影响案件公正裁判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审判管理违背审判规律,影响审判者独立裁判的也应追究管理者的责任。通过构建激励机制,为审判管理和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4、构建科学的审判工作评价机制,促进审判工作良性运行。构建科学、客观的审判工作评价机制,促进审判工作良性运行是审判管理工作与审判工作能够良性互动的基础。当前,在审判管理领域存在指标攀比之风和指标造假之风,有的法院为了能够在指标排名中靠前,给审判一线下达的指标脱离实际,高的出奇,审判者被逼无奈只得放弃或造假,违背了管理的本质--协调[18]。审判工作的目标脱离实际,不仅影响审判者工作积极性,也造成审判管理工作被动,给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互动造成损害。因此,我们要从审判工作实际出发,设立理性管理目标,根据各地法院情况,按照循序渐进原则设定指标合理区间,对审判工作进行科学评价。

 

5、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审判者心理压力。面对案多人少的困局,各级法院都在进行积极的探索,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一方面借助外力的帮助,通过提高基层组织和人民团体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来实现纠纷化解分流,构建一套以法院为中心,基层组织、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另一方面优化法院内部司法资源配置,优化审判部门与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的资源配置,精简设置过细的综合管理部门;优化审判业务部门内部资源配置,增加审判事务辅助人员;加大法官司法能力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效率;建立法官心理调节机制,实行年休假制度、建立法官心理辅导站。通过缓解审判者工作压力的方法,让审判者能够集中精力处理好在手案件,从而实现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

 

结  语:

 

建立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机制是审判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的成效,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任重而道远。前进到道路不会一帆风顺,审判管理与审判工作良性互动关系更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只要审判管理者与审判者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审判管理工作就会朝着良性、健康方向发展,审判工作就会更加公正、高效。

 

 



[1] 本文所称”审判者”是与”审判管理者”相对的概念,一般是指一线业务部门的法官,因审判管理者也可能是法官,故本文用”审判者”代替 法官”一词。

[2] []得沃金:《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审判人员、陪审员和陪审技术顾问的独立性及律师的独立性的宣言(草案)》。

[4] 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载《人民法院报》2010824日第1版。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运行机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6] 数据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人大工作报告》(2005年度、2011年度)。

[7] 苏东水:《,管理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三版第344页。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16日。

[9] 吴发科:《管理”四要素”对管理效能的影响及控制》,载于《广东行政学院报》2002年第14卷第1期第79页。

[10] 苏义林 陈庆 刘畅:《管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9月第一版第6页。

[11] 龙宗智:《审判管理:功效、局限及界限把握》载于《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22页。

[12] 公丕祥:《构建科学审判管理体系  促进审判工作科学发展》,载于光明网人民法院频道。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6页。

[14] 王胜俊:《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全国中级基层法院院长第十一期培训班上的讲话》2010719日。

[15]蒋惠岭:《初论审判机构设置的改革》,载于《人民法院报》2004623日理论版。

[16]苏义林 陈庆 刘畅等编:《管理学》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9月第一版第80页。

[17]苏东水:《,管理心理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三版第224页。

[18] 周三多等编著:《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