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一纸合同,衍生两起诉讼,历经三次庭审、多轮调解,双方终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2024年4月16日,甲公司按照调解书约定足额支付设备尾款,至此,其与乙公司因设备定作合同引发的两起案件得以实质化解,双方当事人均向法院及承办法官池锋表达了由衷的感谢。

2020年10月27日、11月2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定作合同及补充协议各一份,由甲公司就其新材料项目向乙公司定作交换塔、冷凝器等设备,合同总价款578.8万元,其中10%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15日内付清,质保期为安装调试合格后12个月或到货后15个月(以先到为准)。

2021年4月底,乙公司向甲公司供货完毕后,由甲公司进行安装、调试。自合同签订至2022年12月2日支付20万元质保金止,甲公司共计向乙公司支付540.92万元,尚有质保金37.88万元因甲公司认为部分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未给付。

乙公司向如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甲公司支付尚欠的质保金37.88万元及承担利息损失,并申请保全了甲公司的财产。此后,甲公司亦在其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要求乙公司赔偿因设备不符合设计工况而造成的经济损失420余万元,并申请保全了乙公司420余万元的银行存款,而乙公司亦提起管辖权异议抗辩,要求移送如皋法院审理。

如皋法院组织庭审时,甲公司提供了由其于2023年2月20日自行委托鉴定的技术分析意见书,载明乙公司提供的交换塔分布器降液板底部孔径尺寸、塔内填料方式以及盘高、盘径、比表面积等存在质量问题,并据此抗辩要求驳回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而乙公司则对甲公司提供的技术分析意见书一一反驳,并主张其提供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且质保期已届满,甲公司应当支付尚欠的质保金。因双方对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承办法官多次尝试两案合并处理,但双方分歧太大,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随后,就乙公司针对技术分析意见书提出的反驳意见,该意见书的鉴定机构作出补正说明,且甲公司申请出具技术分析意见书的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庭审中,经过双方当事人就鉴定时的选材、程序、技术分析认定等事项逐一对证人进行了提问,证人反馈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时的选材均系由甲公司指定,现场鉴定时无乙公司人员参加。

此时,甲公司提起的赔偿之诉案件,其当地法院也已作出生效管辖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如皋法院审理。

最后一次庭审后,承办法官池锋再次针对双方争议的设备质量问题,从双方的证据角度阐述法律风险,从双方均采取保全措施对各自经营影响等角度,逐一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以达到实质化解矛盾争议纠纷的“最优解”。

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双方出于友好合作、尽早化解争议、释放被冻结资金的需要,达成调解协议,乙公司同意就尚欠质保金做出让步,甲公司在2024年4月19日前一次性给付乙公司27.88万元,双方就案涉合同产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结束。现该调解协议,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完毕。

分管民二庭工作的吴剑平副院长表示,两起案件的实质化解,是如皋法院多元化解争议、实质定分止争,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缩影。我们将继续践行“案案都是营商环境”的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担当作为中赓续司法为民的法治情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