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位大法官畅谈人民法院如何创新审判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11-11-03 浏览次数:480
11月1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审判理论研究”为主题的“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1年理论研讨会”在南京举行。围绕“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能动司法新作为、如何推动法律适用统一、法律体系形成与人民法院实施法律问题、法律体系与人民法院审判理念问题、法律体系与审判理论体系研究”等专题,五位大法官作了精彩发言,本报节选刊登,敬请读者关注
创新社会管理的司法机制
□公丕祥(江苏省高院院长)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为突破口。司法是专门解决纠纷的,因此,司法领域就是这个“突破口”的主战场。
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必须以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作保障,推动这项工作规范、持久、有效开展。
一是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司法运用机制。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个案裁判等手段,运用“法律之手”推动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是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及时把公共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或工作要求,指导司法活动。
二是建立健全涉诉民意沟通表达机制。要畅通涉诉民意表达渠道,通过设立信访举报电话、法院信箱,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发放征求意见表以及搭建网上民意沟通平台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建立健全诉讼利益协调平衡机制。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背景下,人民法院要坚持法律与情理的兼容并用,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将普遍的道德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有机引入司法审判之中,使司法审判的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更加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
四是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要健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重点针对多发案件类型、案件多发区域以及带有普遍性、敏感性、苗头性的问题,加强与基层组织的协调配合,完善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化解机制。要调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性,并给予它们司法上的支持。
五是建立健全司法公开机制。要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司法公开举措,统筹推进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形成全面公开、全程公开、实质公开的工作态势。
六是建立健全司法民主机制。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司法网络及司法决策倾听民意等多项制度,根据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合理吸收群众参与司法过程,广泛倾听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是建立健全司法便民机制。要不断优化改进诉讼服务模式,逐步完善网上立案、预约开庭、假日法庭、简易审理、电子签章等工作机制,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救济各项制度,加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协作,方便群众诉讼,减轻群众诉讼成本。
八是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要自觉接受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及社会各届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健全完善各项监督机制,畅通人民法院接受外部监督的渠道,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营造人民法院创新社会管理的良好环境。
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微观建议
□李少平(天津市高院院长)
根据一些地方的调查,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和意义,这直接影响了该制度政治功能和民意沟通功能的发挥。与此同时,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本身的认识也不到位,又影响着其司法功能和监督功能的运行。要使这一制度有较大发展,还必须进行更加深入的改革,本着从实际出发,注重实际效果的原则,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其发挥作用的关键问题,从具体操作层面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首先必须增强广大法官和人民群众对陪审制度的认同感。只有法官认同了,才能积极让陪审员参与审判,而不是把陪审员当成陪衬;只有人民陪审员认同了,才能有行使权利的底气和勇气,真正参与审判,避免“陪而不审”。
二要完善陪审员选任机制。应采用多种选任方式,在更大的范围内选任更多的人民陪审员,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限定每一个人民陪审员的最高参审数量;要建立自荐和推荐相结合的陪审员选任方式,使陪审员的选任更加公开、透明,形成全社会关注的大事;要建立完整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以备案件抽取。
三要改进随机抽取方式。除了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外,建议严格适用“当事人申请”的启用方式——法院在立案时告知当事人有选择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权利,在合议庭组成前也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将启动程序的权利交给各方当事人共同决定。
四要建立法官指示制度。法官指示的范围和内容应视具体案情,以既不影响陪审员基于普通人视角进行判断,又使其意见不脱离我国法律的基本价值观念为界。
五要实行合议问答制度。就目前状况而言,应当以助推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为目标,针对陪审员在评议阶段难以发表意见的问题,探索实行合议问答制度,即审判长根据案件情况,在合议庭评议时,制作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列表,由人民陪审员在列表上通过简单的回答,明确发表自己的意见。
六要调整培训思路和重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要着眼司法民主化与专业化的结合,从有利于充分发挥陪审员作用的角度设置培训内容。
七要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健全人民陪审员考核制度,有利于促使陪审员正确履行职责,积极行使权利。
八要加快配套改革措施。要加大基层工作的保障和建设,比如法官编制问题、经费保障问题等;在法官的考核制度上,可以改变以案件承办人为考核对象的制度,代之以合议庭为考核对象,同时在错案追究时少数评议意见应当免责。
人民法院审判理念的更新
□董治良(海南省高院院长)
所谓审判理念,是指法官在适用国家法律制裁违规、惩治犯罪、裁断是非的司法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审判理念与法治理念有着紧密联系,又有所区别。审判理念是法治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领域的具体化、系统化;法治理念决定着审判理念,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有什么样的审判理念;法治理念的层面更高、更抽象,对人民法院来说,审判理念内容更具体,更具实践性、针对性。
新中国成立以来,审判理念就像一根红线贯穿于新中国司法实践的始终,并历经一个辩证发展的过程。具体来说,有三个重要节点:一是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经过这场声势浩大的批判“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旧法观点、旧司法作风的司法改革运动,社会主义法律观得以在中国司法界取得支配地位,确立了一些符合国家和人民司法需求的审判理念,包括方便群众诉讼、依靠群众办案、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有错误即改正等。
二是1957年“反右”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和社会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状态,审判理念无从谈起。
三是改革开放至今,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审判理念也由原来以阶段斗争为纲,转变为后来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努力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由原来的重国有轻民营、重集体轻个体转变为对各类经济主体平等保护、一视同仁;由原来的重实体轻程序转变为现在的程序与实体并重,等等。当然,由于受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的消极方面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审判理念缺乏应有的底蕴和传承,出现了法律虚无主义后部分审判人员不加区别地对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思想、法律文化予以全盘吸收,导致审判理念出现偏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对人民法院树立正确审判理念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正确的审判理念是确保宪法法律有效实施至关重要的因素,是法律漏洞或法律冲突出现时的裁断指引,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助推器。
新时期人民法院牢固树立正确的审判理念,应当从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国情出发,深入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充分考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新期待,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和升华,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审判领域进行具体化、系统化,使之切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人民法院的审判原则和文化积累。这些理念主要包括:党的领导、公平正义、司法为民、能动司法、和谐司法、司法民主等。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
□应勇(上海市高院院长)
准确把握当前法律适用统一的现状,并积极通过理念更新和机制创新,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应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既有规则不尽完善等立法因素,也有外部不当干预等法治环境和舆论环境的因素,更有法官能力不足、法院管理不善等司法自身的因素。这些问题包括:第一,法律规则不明晰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第二,关联案件中法律适用不统一;第三,自由裁量权行使不规范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第四,裁判结果评判标准不同导致对法律适用是否统一认知差异。
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的探索应当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努力。
第一,立足审判规律,正确把握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科学理念。首先要从法律适用本身的特点和规律出发,形成契合司法规律,又富有上海法院特色的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工作思路;着力追求法律价值认知的统一性;着力实现法官适法能力的同质化;着力提高适法过程的规范化;着力追求适法结果评价的认同感。
第二,发挥合力优势,切实履行法律适用统一的主体职责。法律适用统一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环节和主体众多,必须充分调动各方主体的积极性。必须充分发挥法官及各审判组织等主体的基础作用,实现法律适用统一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推进、从单兵作战向合力参与的转变。
第三,强化规范制约,完善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常态运行制度。包括建立多层级多途径案例指引制度、完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规范制度以及强化司法公开民主制度等方面。
第四,注重创新发展,探索建立法律适用统一的动态推进机制。包括强化关联案件监管,建立问题预防机制;借力各方资源,完善问题发现机制;注重分级落实,建立问题研判协调机制;强化效果衔接,健全问题的跟踪整改机制。
努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
□马新岚(福建省高院院长)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人民法院是法律实施的重要部门。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权凭借自身的信用而获得公众信任的程度,这是一种具有信用与信任双重维度,既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国奉法则强,民有信则立。司法公信与法律实施有着密切联系,提升司法公信对确保宪法法律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体系形成的新起点上大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必须做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强化审判理念,筑牢公信之基。审判理念是广大法院干警在学习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进程中形成的思想、观点和理论,对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二要提高审判质效,巩固公信之本。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坚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形象公正并重,既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又要保证当事人地位平等和权利平等,加强司法公开,推进“阳光司法”,提高司法效率,真正实现“看得见的公正”、“能感受的高效”、“被认同的权威”。
三要坚持司法为民,践行公信之要。要坚持以群众工作统揽司法为民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各项措施,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巩固和深化“无讼社区”建设成果,探索完善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新举措新机制。
四要提升司法水平,增强公信之能。司法廉洁是公信的底线。要加强法院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建设,善于认识和把握大局,准确研判和掌握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司法需求。
五要加强作风纪律,规范公信之行。加大治庸治懒治散治腐力度,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七条禁令”,加大力度查办违法违纪案件,严肃审判作风纪律,将法院队伍中的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程度,以清正廉洁守住公平正义的底线。
六要深化改革创新,激发公信之力。要完善司法公开、量刑规范化、小额速裁、刑事被害人救助、执行联动机制等改革措施,解决好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