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120号

    罪犯于飞,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201184434,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16年7月27日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7刑初23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于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1月3日起至2026年7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24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1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10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10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于飞在上次减刑后,依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侵害妇女犯罪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飞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