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汪友伍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703
罪犯汪友伍,男,1986年6月5日出生,云南省盐津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8606052330,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5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21刑初75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汪友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3万余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2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4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2月11日止)。
罪犯汪友伍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履行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5.3万余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友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2024年3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