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朱伟伟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2110
罪犯朱伟伟,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山东省单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403296511,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5年6月8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伟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徐刑终字第000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18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后因有漏罪未判决被提回重审,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苏1302刑初3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伟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强奸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9年1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9刑更9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9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2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罪犯朱伟伟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1月、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获得表扬六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系因强奸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侵害未成年犯罪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