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金克学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828
罪犯金克学,男,1949年6月8日出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文盲,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4906080418,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16年1月20日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赣刑初字第006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金克学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6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9年8月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7日止)。
罪犯金克学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8月、2020年3月、2023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履行0.2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克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