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冯加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2204
罪犯冯加林,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6607092036,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17年11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13刑初4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冯加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29年8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责令被告人冯加林退赔被害人杨庆保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其中查封、扣押在案的位于江苏省淮安市中天翡丽湾5、6号楼62902室房产一套(权属证书号A201546405),车牌号为苏AA96H6的别克轿车一辆,依法处置后发还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7日作出(2017)苏01刑终8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3月23日交付江苏省镇江监狱执行,2018年5月24日调入江苏省盐城监狱服刑。
罪犯冯加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未履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80万元(已履行77.5354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冯加林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