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23号

    罪犯经中成,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301095012,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6月9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61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经中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3月13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苏06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0月27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经中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民事赔偿人民币14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经中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