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张永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1841
罪犯张永,曾用名张春生,男,1988年2月16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802166355,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8月10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382刑初5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永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8.2864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
罪犯张永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3元(已履行),责令退赔人民币8.2864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