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的《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作为全国第8号指导性案例公布,其裁判价值获得认可。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一贯重视已结案件的案例化研究,对那些裁判结果体现正确价值导向、能够产生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件,及时进行发掘与研究,努力提升典型性和指导性,并作为案例进行推荐,以期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的正面引导和规制功能。

  该案属于公司纠纷中的新类型案件,所涉司法强制解散公司制度立法较为原则,实务中对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存有争议。对该法律适用上的困难,该庭在审理过程中坚持正确的裁判理念和价值导向,深入挖掘立法本意,运用科学的裁判方法,细化《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具体认定标准,澄清相关的模糊认识,纠正了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之认定必须以亏损为前提条件的错误观点,解决了法院在具体适用法律时的难题;同时,还结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中关于司法解散前置程序的规定进行正确理解,纠正了实务中过分强调调解等前置程序,使得司法解散机制形同虚设的不当做法,果断判决已陷入僵局且长期无法打破的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解散。

  二审判决作出后,该庭研究认为该案价值导向正确,在公司纠纷日益增多而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完善了司法处理规则,弥补了立法疏漏,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示范,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法自治,遂将之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推荐。

  之后,该案例曾先后被《人民法院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现该案又被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指导性案例发布,其裁判价值再次得到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