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能否直接执行
作者:秦雷 发布时间:2012-12-25 浏览次数:542
现今机动车交通事故频频发生,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成了法院重点课题,法院在此类纠纷中一般都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却不会主动涉及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责任,在交强险不能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及侵权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就需要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在未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强制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由保险公司直接将该赔偿款给付受害人,现在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执行该赔偿款,将该款交付受害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不能直接执行,需要当事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赔偿问题。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根据该条规定,法院直接执行保险公司所应承担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就有了法律上的依据,该条规定也从根本上杜绝了保险公司将该笔赔偿款直接给付被保险人,防范了被保险人逃避赔偿的风险,从而有效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执行中,如被保险人或侵权人不能履行赔偿义务及怠于请求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时,法院可以依据受害人的申请向保险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将赔偿款直接给付受害人;如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理赔时,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如保险公司在没有审查被保险人已将赔偿款给付受害人的情况下而将该保险赔偿款给付了被保险人,则因其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那保险公司应在已给付赔偿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当事人对该赔偿款数额存在异议,因法院执行部门没有审理权,此时,当事人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数额问题。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债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依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给被保险人赔偿金,是依被保险人要求而为的赔偿行为,故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已明确的条件下,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所享有的保险赔偿权也属于一种到期债权,法院也就可以依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来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
综上,在被保险人不能履行给付义务或怠于行使请求赔偿权时,法院可以从保险公司直接执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