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门当刹慌中错 撞倒门垛惹大祸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2-12-25 浏览次数:418
上车帮司机拿东西时看见司机未拔走车钥匙,即启动车辆驾驶前行,由于错把油门当刹车,撞倒了门垛,造成亡人事故。12月24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原告刘某损失30万元,由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90%即27万元,由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10%即3万元。
刘某与胡某两家同在沭阳县沭城镇稻谷市场做生意。胡某家有苏NRA133解放牌货车,平日雇佣葛某为驾驶员。2012年5月31日,驾驶员葛某将货车停在沭阳县沭城镇稻谷市场,下车时未将车钥匙拨走,之后何某上车帮葛某拿眼镜,见到车钥匙未拨走,便发动车辆,由于何某不会驾驶机动车,在启动车辆后,错把油门当成刹车,致车辆撞倒市场院内的一门垛,门垛砸中经过此处的刘某雇工吕某,致吕某胸部被挤压损伤窒息当场死亡。为此何某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诉至沭阳法院。吕某亲属周某等四人对刘某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民事赔偿诉讼。经法院调解,何某赔偿吕汉东亲属损失20万元,刘某赔偿吕某亲属周某等四人损失30万元。事后,刘某到沭阳法院诉讼,向何某、胡某二被告追偿。
法院查明:吕某系城镇居民,是刘某的雇员,被砸伤时属在从事雇佣事务中。2011年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341元。刘某赔偿吕汉东亲属的损失未超过实际产生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第三人侵害,雇员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也有权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吕某作为原告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被告何某的侵害而死亡。吕某的亲属有权要求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赔偿吕某亲属损失的数额未超过被告何伟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故原告赔偿后有权向被告何伟追偿。被告胡某雇佣的驾驶员在下车时未将车钥匙拨走,存在过错,与造成吕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负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该责任由作为雇主的被告胡某承担。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