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张某在雾天驾驶变形拖拉机临时停车,下车后站立在车前擦拭变形拖拉机前挡风玻璃过程中,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而死亡受害人张某生前作为投保人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处办理了8份拖拉机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其中意外伤害保额每份15000元,死亡受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张某某等四人向该公司索赔无果后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20000元。该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案涉保险单的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是在行驶途中造成伤害、死亡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被保险人是在停车途中而不是在行驶途中,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人张某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拖拉机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存在,其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案涉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保险单受益人栏未填写内容,但注明“不填写视为法定”,所以作为张某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原告张某某等四人向被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与法有据。对于张某投保的保险金额,其投保意外伤害保额每份15000元,共计8份,故保险金额合计12万元。对于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本案中被保险人张某是在停车途中而不是在行驶途中遭受事故,且其停车时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因被告保险公司签发的保单保险条款中对“被保险人因驾驶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行驶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中的“行驶时”未作特别解释,保险条款中亦不包括临时停车擦拭挡风玻璃发生伤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除外责任条款,现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应作出对受益人即原告方有利的解释,在此对“行驶”作广义的解释,应理解为驾驶车辆行驶的整个过程中,即从出发地到目的地过程中,遇特殊天气出于安全驾驶考虑驾驶员临时停车擦拭玻璃的行为应涵盖在此过程中,本案被保险人张某驾驶变形拖拉机临时停车,下车后站立在车前擦拭变形拖拉机前挡风玻璃过程中发生尾随交通事故,致张某当场死亡的伤亡事故,属于保险条款载明的被保险人因驾驶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行驶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依约给付四原告保险金人民币120000元,至于被保险人张玉山临时停车时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亦不影响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方承担的理赔责任,故法院对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并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张某某等四人保险金人民币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