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从事服装经营近十年,期间多次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房子说拆迁就拆迁了。而更令她感到委屈的是,明明是自己辛苦装修的房屋,装修补偿款却被房东领走了,一气之下,周女士将房东起诉到法院。近日,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十年租赁  拆迁一朝生怨

 

周女士高中毕业后,就有了经营服装店的念头,经人介绍,她租赁了徐先生的房子。因为店面位置不错,周女士虽然没什么经验,可生意还是慢慢地做了起来。为了更好地招揽顾客,经房东同意,周女士先后多次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在历次的租赁合同中,都没有涉及到装修费用承担的问题。20104月,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经评估,改房屋拆迁补偿款为35000多元,装饰及附着物拆迁补偿款为38000多元。20118月,周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房东,同年11月,房屋被拆迁部门拆除,房东徐先生领取了房屋及装饰作价补偿款73000多元。周女士觉得房子是自己花钱装修的,既然拆迁补偿中有房屋装修作价这一项,补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在与房东徐先生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周女士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各执一词  到底谁在说谎

 

法庭上,房东徐先生则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徐先生称周女士确实从2002年起开始租赁自己的房屋,租赁后也确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款中36000多元的装修补偿,其之前就已经与周女士达成了协议,租赁合同20107月份到期,其让周女士免费租住到房屋被拆迁时,而相应装修补偿款则归房东自己所有。对于房东徐先生的说法,周女士不予认可,并称在拆迁协商过程中,房东还曾承诺装修补偿款归周女士所有,如今拿到钱后却反悔了。至于自己在合同到期后仍租住该房屋一段时间,完全是因为双方比较熟的缘故。

 

法官断是非  装修补偿款最终归了房东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根据租赁合同,双方的租赁期限至20107月终止。承租房屋内的装饰虽由周女士出资实施并经房东认可,但双方的租赁合同中没有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对装修费用进行补偿的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周女士要求取得装修补偿款于法无据。另外,在双方租赁合同期限满后,周女士继续占有、使用房屋至20118月,却未缴纳房租分文,可见双方在此期间确有对装修补偿款归属及租期满后是否支付房租有过协商并达成一致。因此,法官最终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在社会生活中,承租人租赁房屋后对房屋进行装修的情形经常发生,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承租人不妨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与房东就装修费用承担的问题进行约定,这样的话,类似周女士这样的“委屈”就不会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