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案子”的他买车置房,终因“拒执罪”获刑
作者:丰县人民法院 魏览览 王宇 发布时间:2024-03-19 浏览次数:2029
“被告人葛某某对我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庭审上,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依法宣判。
“要是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会听执行法官的话,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还款的义务。唉,我真是太后悔了!”葛某某认罪悔罪。
被告葛某某驾驶拖拉机与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碰撞,致王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该起交通事故,葛某某负该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王某家属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该院依法判决葛某某及丰县某公司共应赔付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2万余元,其中葛某某应当承担95000元赔偿义务。丰县某公司及时履行了相应案款,但葛某某却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向葛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但葛某某既不依法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亦不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干警依法对其采取了拘传、拘留措施,但效果不佳。
案件办理过程中,执行干警调查发现,一方面,葛某某在明知自身负有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将数万元现金汇入了其妹妹名下银行账户,并用该笔资金购买小型轿车一辆;干警以该事询问葛某某时,其推脱搪塞,敷衍了事,拒不承认事实。另外,干警在葛某某拆迁房屋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调查了解到,葛某某的老家被列入了拆迁范围,并获赔3套房产。但葛某某将其拆迁置换应得的3套拆迁房也全部登记在其妻子和儿子的名下。
据调查,以目前丰县拆迁房的价格,葛某某售出任意一套房子也完全足够用来履行赔偿义务。可葛某某不但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反而对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好言相劝不理不睬。葛某某以上的种种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的后果。
每提到该案以及葛某某的行为,王某家属总是声泪俱下。因为在执行初期,为尽快兑现债权,王某家属也数次让步,干警也多次向葛某某进行释法明理,但葛某某假意配合,迟不兑现。为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此类无视法律的违法行为,干警认真整理材料,将该案件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给丰县公安机关立案。刑事立案后,刑庭法官米丹与执行局干警魏览览再一次找到葛某某,向其进行告知和法律释明工作。
“法官,我现在主动还钱,能不能不判刑?”
“你的种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拒执罪,现在主动赔偿,我院可以从轻处罚。”
在得知已被刑事立案后,油盐不进的葛某某没了以往的强硬与“圆滑”,他终于意识到,原来法官并不是在“吓唬”自己,随即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与申请人达成了和解。
虽然,葛某某在刑事判决前“幡然悔悟”,但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该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葛某某当场表示认罪不上诉,当庭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