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法院召开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
作者: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杨洁 杨娟 发布时间:2024-03-15 浏览次数:2506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规范市场行为,回应消费者关切,提高消费者理性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3月14日上午,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发布会。泉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徐州电视台、徐州广播电台等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由泉山法院办公室负责人杨洁主持,民一庭负责人黄景介绍了泉山法院2023年度消费者维权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3年,泉山法院审结消费者维权类案件共计149件,其中判决案件47件,调撤案件101件,调撤率为67.79%。涉及信息网络购物、教育培训、医疗美容、健身娱乐、产品质量责任等多个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
案例一
李某诉某小吃店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原告李某在被告某小吃店购买四季豆炒菜一份。食用四季豆后,原告出现了腹泻、呕吐等症状。原告报警后,当晚到医院治疗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经医院诊断结果为食物中毒。后原告将被告某小吃店诉至法院,要求相应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安全的食品,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不合格食品,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李某出现食物中毒的症状,与其当晚购买并食用四季豆之间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其腹泻、呕吐的症状也与四季豆未烹制熟透易引起胃肠道症状的特性相符合。且事后,原告主动采取了报警、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等相应措施。虽然因四季豆已放置时间过长不符合检测条件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缺乏相应检测设备等客观原因未对四季豆进行检测,但原告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证据已达到符合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对原告因食用被告销售的四季豆炒菜出现食物中毒的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原告食用被告销售的四季豆炒菜出现腹泻、呕吐等食物中毒现象,应当认定被告销售的四季豆炒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1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标准,更是最高要求。本案中,通过让失范的食品经营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仅为受害者伸张了正义,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了鲜明的法律标杆,更是对食品生产企业起到警示作用,在食品生产链条中,任何环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作为食品生产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加强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严格把控食品生产安全关,努力做到珍视、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案例二
郭某诉某工作室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通过网络查询了解到被告某工作室有国际对外汉语课程,认为就业前景良好,遂报名参加了对外汉语老师的考试,并取得国际注册专业能力中级证书。因拿到证书后需要实习,故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被告支付实习培训费3980元,由被告为原告提供一对一20节的教学实习平台。后郭某完成了对外国学生16节授课,还剩4节课程因被告一直未能安排,导致实习课程无法完成。原告郭某认为被告某工作室未能按照实习培训约定履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查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实习培训费3980元,被告即应当依约为原告提供一对一20节的教学授课实习平台服务。现被告只为原告提供了16节实习授课,尚有4节课未能完成,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未完成的4节实习培训费用796元。
点评
新形势下,催生了许多新的就业形态,为了更好的谋得就业机会,付费培训学习成为了许多择业者的首选。但是各种就业培训机构林林总总,鱼龙混杂。所以消费者在选择培训服务时,应当慎重考察,慎签合同,以免使自己的培训目的落空。本案中,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培训服务的提供者,都起到了一定的警示和引导作用。对于消费者来说,应加强甄别,审慎选择信用良好、资质齐备的培训机构,并通过合同形式书面固定双方权利义务。从服务提供者的角度来说,应该以消费者的需求为导向,优化服务,在服务过程中亦应当诚信经营,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用消费者口碑换取市场。
案例三
张某诉某电动车维修部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某电动车维修部为原告张某的电动车更换了电池,连同充电器共收取400元。同年6月22日下午,原告张某的电动车在车棚内自燃,导致原告电动车及他人电动车烧毁。虽然无人员伤亡,但原告张某因其电动车自燃赔偿他人电动车损失合计25600元。后经徐州市泉山区消防救援大队认定,上述火灾起火原因系原告电动车电瓶自燃。事发后,原告将被告某电动车维修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涉案火灾系原告张某的电动车电瓶故障引发的,而该电动车电瓶系被告某电动车维修部所销售,因此被告应对该起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自身电动车损失及赔偿他人电动车损失合计30000元。
点评
随着电动车市场的繁荣,电动车电池的质量问题逐渐暴露。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今天,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忽视产品质量,给消费者带来潜在的安全隐患。这起案件提醒我们,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该将产品质量放在首位,确保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电动车及其配件时,应该选择正规渠道和品牌,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相关部门亦应加强对电动车电池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