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性骚扰一直都是广受社会各界关注和讨论的敏感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明确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采纳了人格权保护主义基本立场兼职场保护主义模式。作为用人单位,应以具体规章制度自觉承担起员工的安全保障义务。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性骚扰同事被单位开除而引发的纠纷。

杨某原是苏州某酒店餐饮部女职工。2022年10月底,杨某在离职后向酒店领导反映,厨师长黄某自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多次向其发送暧昧和带有淫秽字眼的信息,在其严辞拒绝后仍不停止,其为此遭受很大的精神压力,被逼无奈辞职。酒店为此展开调查,杨某提供的大量聊天记录内容证实了其反映的情况,同时酒店了解到其他女职工也曾受到黄某的言语或行为骚扰。酒店依据《员工手册》“严重妨碍酒店经营和他人正常工作的,酒店可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规定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黄某为此将该酒店诉至吴中法院,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某发送的信息明显超过正常同事交往界限,造成女同事心理严重不适,且在女同事多次严辞拒绝后仍拒不改正,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及职业道德,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职场环境,用人单位据此对黄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黄某要求酒店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及性暴力等行为。是否满足“违背他人意愿”这一要件,原则上应从遭受骚扰一方的视角予以分析判断,并着眼于具体行为是否会造成其心理不适以及达到不适的程度。日常生活中,职场性骚扰行为表现多样,在不同行为形态下可能会侵害到受害人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身体权、 健康权甚至隐私权、名誉权等权益,危害极大,“性骚扰”也成为社会普遍关注重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可见,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这不仅需要用人单位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有效预防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同时也要求用人单位在面对涉嫌构成性骚扰的行为时迅速反应、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获知黄某对女职工实施性骚扰行为后,依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旗帜鲜明支持用人单位依法防治性骚扰的工作举措,彰显了人民法院有力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充分维护劳动者劳动安全的司法力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