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拾得身份证办了2张银行卡获刑
作者:夏倩 发布时间:2012-12-24 浏览次数:298
无意拾得身份证,想透支多给家人钱,小伙冒名办理2张银行卡,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近日,无锡崇安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被告人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18岁的董某是河南人,初中毕业后董某外出打工,今年5月,董某来到昆山,在汽车客运站无意间捡到了一张吴某的身份证。因董某之前回了趟老家,把身份证放在了家中,想到要找工作,董某就随手捡起放在了身上。之后,董某来到了无锡,以吴某的名义找到了一份工作,董某称,自己学历低,工作收入不高,但很想往家里寄钱,听说去银行办理信用卡可以透支取现,董某便想可以用吴某的身份证去办理,这样既不用自己还钱还可以多弄点钱。同年6月,董某拿着吴某的身份证来到银行柜台,但柜台人员告诉董某办理信用卡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如果董某需转账急用可以办理借记卡,董某随即答应。
回到家后,董某发现原来自己办理的银行卡无取现功能,董某想不如换家银行试试。随后,董某又拿着吴某的身份证再次来到银行,但得到的答复和上次一样,为怕被人发现身份证不是自己的,董某心虚直接谎称要办工资卡,又办了一张借记卡。“我有身份证又有工作,只要不怕审查,肯定能办到信用卡。”抱着这样的念头,6月13日,董某再次来到银行,其慌张的言语和神情很快让银行工作人员发现了异常,当问及地址时,董某一下子磕磕绊绊无法如实说出。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后,董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我承认我办理信用卡是动了歪脑筋,此次犯罪是我法律意识淡薄,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过庭审教育,董某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以后会脚踏实地的赚钱。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先后2次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吴某的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属“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董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