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华系大丰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为图私利,在承建大丰市某局综合楼之际,利用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之机,伙同他人行贪污不法之举。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柏华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柏民、杨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097月至20099月,柏华(大丰某建筑公司项目经理)在该市某局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受该局委托,对宏利陶瓷门市部负责供应的“甲供瓷砖”进行签收代管。200910月份,在“甲供瓷砖”供应快结束时,柏华动起歪脑筋,让宏利陶瓷门市部员工杨斌虚开了价值人民币153572.20元的瓷砖收货收据,交其手下员工邱柏民向该局结算“甲供瓷砖”货款时一并结算。三人最终合计骗取该局人民币86408.20元。2012722日、724日、723日,被告人柏华、邱柏民、杨斌在大丰市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已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柏华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管理国有财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被告人邱柏民、杨斌共同采用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柏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邱柏民、杨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柏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以减轻处罚,但其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并首起犯意,综合考虑其主观意图骗取财物数量大于公诉机关指控数额等情节,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被告人邱柏民、杨斌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系从犯,综合考虑对其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相关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