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受挫起邪念 办空壳公司诈骗
作者:赵颖颖 发布时间:2012-12-24 浏览次数:263
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可男子陈某偏偏在没有资金的情况下,建立一空壳公司,骗取多家施工单位的保证金200余万元,全被其挥霍一空。昨日,仪征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陈某是启东人,先前开公司、搞矿产生意都失败了。之后,陈某来到上海,经朋友介绍认识一个香港人并愿意为他投资。陈某喜上眉梢,开始找地方办厂。2007年,他在仪征注册了两家公司,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他本人,注册资金100万;另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是香港人,陈某任董事长,注册资本是2980万美元。但实际上这两家公司都没有一分钱到账。随后,陈某招了几个业务员,并签下项目用地774亩。但这时香港人却失了踪。陈某的资金筹集失败,眼看就要到手的774亩土地也只能拱手让人。正在陈某为资金犯愁时,有人为他“献策”:不如先找一些施工单位过来,收他们的保证金把公司运转起来。陈某应允。
为了证明公司的实力,陈某请人做了一个大铁牌,上面有厂区整体的鸟瞰图,其中,有62栋厂房,6栋宿舍楼和一栋19层的综合楼。每当有施工单位前来考察,他们就带对方看这些虚拟厂房及营业执照等材料。对此,施工单位深信不疑。
经查明,2007年10月—2009年11月间,陈某虚构公司需要钢材等事实,以公司名义和5家施工单位签订合同,骗得施工单位保证金共计230万元。其间,他又以借款为名,骗取一单位负责人10万元。工程迟迟不开工,施工单位找上门来催促,陈某早就溜之大吉。后警方经过三年的网上追逃,在上海抓获陈某。
仪征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亦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