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阊法院首次适用缓刑听证程序
作者:张捷 耿莉 发布时间:2011-11-02 浏览次数:344
10月31日下午,苏州市金阊法院在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时首次引入缓刑听证程序,并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街道司法所干部、派出所民警、张某邻居、同事、公诉人共二十余人参加了听证。
2011年5月9日晚,被告人张某与同事江某在酒桌上发生口角后发生打斗,张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江某捅伤。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主动投案且归案后能够真诚悔罪,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考虑对其适用缓刑。但社区反馈意见认为张某不符合帮教条件。为保障缓刑适用的科学性,合议庭决定引入社会监督,召开听证会,对被告人张某是否具备缓刑监管条件进行评估。
听证会上,街道司法所干部当庭宣读了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结果,调查查明被告人张某为人脾气暴躁,与左邻右舍经常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所在社区居民对其评价较低,张某还有赌博等恶习,因此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监禁刑。公诉人也对司法所关于判处被告人监禁刑的建议表示认同。
法院认为:认定对被害人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一般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社会认同度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害人是否反对,被告人居住社区、街坊邻里、工作单位的态度,对于判断被告人再犯可能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案司法所关于判处被告人监禁刑的建议合情、合理,可予以采纳,法院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据该案承办法官姚军介绍,今后,对于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不易确定能否适用但有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该院都将考虑在判决前召开缓刑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的意见,作为法院是否适用缓刑的参考依据。该院也将在实践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对听证案件范围、听证会参加人员范围、听证程序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该院刑庭庭长孙华介绍说,针对个别群众、被害人及其家属对缓刑是否存在“暗箱操作”的疑虑,该院尝试缓刑听证制度,引入社会监督机制,确保了司法公开与公正,也实现了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