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帮出罪连罪 累犯该当从重罚
作者:瞿学林 发布时间:2012-12-21 浏览次数:320
被告人谷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月20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11月13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9月23日。现谷某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4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谷某有期徒刑一年;同案犯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2年6月12日晚,被告人江某和被害人封某在盐城市城南新区康乐小区,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江某打电话给被告人谷某,请其过来帮忙“教训”被害人封某。随后,被告人谷某赶至事发地盐城市城南新区康乐小区门前,与江某一起对被害人封某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封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封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次日,被告人江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同年9月14日,被告人谷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江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征得了被害人谅解。
盐城市亭湖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列两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谷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被害人谅解,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江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