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诈骗四百万 获刑十二年
作者:姚一峰 发布时间:2012-12-21 浏览次数:292
近日,溧阳法院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朱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生于一九八八年的朱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情况下,以做酒生意急需资金周转等名义,并许以高额利息或分红,在溧阳市范围内大肆借款。朱某一开始借钱后能在短时间内及时还款,并支付高额报酬,取信于被害人,以至于后来很多人“慕名而来”,要借钱给朱某。
被害人黄某的遭遇就十分具有代表性。据黄某自己讲述,被告人朱某在2012年1月1日向自己借款5万元,并向其承诺2月1日付利息7500元,以后每月分红5000元。1月21日,被告人朱某又找到自己说一笔红酒生意要做,急等资金,一个星期就能翻倍,又借了10万元。2月10日,被告人朱某主动找到自己,归还了10万元,并支付利润分红四万元。于是,自己觉得朱某很有信用,借钱给她收益很好,就又主动拿出5万元借给被告人朱某。连同以前的5万元,被告人朱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注明借给她的10万元作为长期投资,每月利息2万元。之后,被告人朱某又陆陆续续向自己借了175000元,直至案发均未归还。
在2011年至2012年2月短短一年多的时间内,被告人朱某利用相似手段骗取22人信任,共计借款401.33万元,后于2012年2月被借款人索债无望之下扭送到溧阳市公安局马垫派出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