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法院汤山法庭在工作中注重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来促进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日前,该庭在处理一起赡养纠纷时,就通过利用司法所、派出所、检察室等单位的职能,从而快速调处了原被告双方由可能引发的矛盾。

 

原告杨某某系汤山街道阜东村人,与妻子陈某某共生育被告杨某青、杨某喜及杨某香三人。此前杨某某、陈某某一直随次子杨某喜生活。20128月,陈某某去逝后杨某青将杨某某接到家中一道生活,期间杨某青多次唆使杨某某到当地社区要求建房。因杨某青已有四间楼房、六间平房,不符合建房条件,社区一直未予批准。对次子的无理要求,杨某某自己也厌烦,杨某青见建房无望便更换了门锁不让父亲进门。对杨某青的行为,当地社区、派出所曾多次调解无果,杨某某于127日诉至江宁法院,要求三个子女提供住房并履行赡养义务。就在杨某某向法院起诉的当天晚上,杨某青再次将家门反锁,致使杨某某有家不能回,在零度以下的天气露宿荒野,险些丧命。

 

第二天,汤山法庭得知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人员到三被告家上门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同时对杨某青进行教育,指出其错误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杨某青承诺不会再让父亲露宿门外。为彻底解决纠纷,1210日下午,汤山法庭由庭长牵头,邀请驻街道上峰司法所、上峰派出所、检察院驻街道检察室的相关人员,以及当事人所在社区民调主任,联合对该起赡养案件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析理、耐心劝导,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老人的住房和赡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看着老人的子女扶着老人一道回家,在场所有人脸上都露出了笑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