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背村民意志 被判无效缔约承担过失
作者:胡正宇 夏艳 发布时间:2012-12-21 浏览次数:332
老高承包了村里的冬季水利开发和原有自然水面包括四周水面从事水面生产,承包期限从1998年5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日止,并约定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他享有优先承包权。老高基于对该水面的优先承包权,将承包的荒塘开挖整治为一个可以投入使用并可产生收益的鱼塘,开挖鱼塘的费用为21400元。
2001年水利站征用了1.5亩老高承包的水面用于填塘固堤工程,该水利站及村委会未向老高发放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而是在2003年由村民小组与老高签订协议一份,将原承包合同的期限顺延5年,承包期限截止于2014年5月1日,以此来补偿老高被占用的1.5亩水面的经济损失。该协议因违背多数村民的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的利益被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无效。村民小组从老高处收回了承包水面,并将该水面承包给他人。
老高越想越觉得自己亏大了,自己把心血全投入进去了,怎么结果是这样呢?于是将村民小组、村委会和水利站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村民小组、村委会因缔约过失连带赔偿自己各项损失55000元(开挖鱼塘的损失和未能种植菱角的其他损失),并要求水利站对其中开挖鱼塘费用21400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村民小组与老高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可以认定为对其给予补偿的承诺,老高对此承诺具有信赖利益。但该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为无效,导致老高未能取得补偿。村民小组的行为,已构成缔约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是在合同未能有效成立,缔约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其财产损失只能是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所以老高主张的菱角的损失法院没有支持。
老高的直接损失即为开挖被征收鱼塘所产生的开挖费用。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开挖费用即为21400元。考虑到老高开挖鱼塘需投入一定的财力,法院酌定其的实际损失为8000元。
老高明确以缔约过失追究被告的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缔约方,因村委会、水利站均不是合同的缔约方,所有老高要求村委会、水利站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处村民小组给付老高赔偿款8000元,驳回了老高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