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一行人赔偿死亡车主10万元
作者: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12-12-21 浏览次数:406
日前,邗江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摩托车刮碰行人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在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的行人张某赔偿死亡车主的亲属10余万元。这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以鲜活的事实为张某和旁听的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它告诉人们,在机动车与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行人也应依法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害。
2012年10月15日下午15点35分左右,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杨陵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槐泗路口时,与抱着小孩进入道路的张某发生刮碰。朱某受伤后被送至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终因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1月23日,朱某亲属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12月17日邗江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在进入道路时未能确保安全,在这起摩托车刮碰行人的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而朱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路的也是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邗江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赔偿朱某亲属因朱某的死亡而造成的损害。根据吴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事实,判决张某按25%计赔,赔偿朱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