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电影期间,爱车在地上停车场上被人划花,王女士以保管合同为由,要求管理停车场的物业公司支付修车费用1.98万元。近日,江阴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20126月的一天,王女士去影城看电影,将自己的奔驰车子停放在影院广场的地上停车场,不料看完电影出来,发现车子有明显的划痕,她立即报案。后监控录像表明,她的车子停放在停车场上时,一男子前后数次经过该车,并故意用尖锐物件划伤汽车表面。后王女士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支付修车费用1.98万元。

 

因王女士提起的是保管合同纠纷,江阴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汽车虽然停在收费车位上,但汽车钥匙一直由车主持有,车辆始终是由车主实际保管,停车场不能对该车的出入进行实际的控制,因此不能认定车主停放汽车的行为是交付保管物的行为,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是场地租赁关系,故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在现代城市生活中,无论是将汽车停放于市政道路两边的开放式停车场,还是专业性停车场,停车收费为常规,有的收费点是按时间收费,有的按次计费。车主给停车场交纳的这个停车费究竟是场地租赁费还是汽车保管费对该类案件性质的认定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如果认定为保管费,那么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认定为场地租赁费,停车场是无需为车辆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